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3883号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标。委托代理人肖玉宝、方梅珍。被告董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晓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兄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凤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