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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17号

屈某某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屈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7号原告屈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海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