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7号原告屈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海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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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7号原告屈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海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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