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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123号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23号原告谢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夏贵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岳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