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23号原告谢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夏贵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岳东光 来自: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23号原告谢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夏贵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岳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