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50号
申请人: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伍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光施,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省政府退休干部,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6613.89元,公共能耗费560.9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7249.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6613.89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光施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7249.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6613.89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仇雪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孟 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