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05号
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宋好文,公司员工。
被告:陆荣,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蒋疃新村。
被告:陆吉怀,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蒋疃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荣、陆吉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 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烜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