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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243号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宗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宗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243号

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海,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俊杰,该社尹屯分社主任。

被告:赵宗超,男,1956年7月14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身份证号:3242219560714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宗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宗超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立谦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贺兴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