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2822号
原告:马鞍山市华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华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华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华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华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1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华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