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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108号

陈灵然诉被告刘现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灵然,刘现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08号原告陈灵然,汉族,1957年11月21日生被告刘现来,男,约45岁,住郸城县双楼乡大赵行政村刘堂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灵然诉被告刘现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于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灵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侯星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