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08号原告陈灵然,汉族,1957年11月21日生被告刘现来,男,约45岁,住郸城县双楼乡大赵行政村刘堂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灵然诉被告刘现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于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灵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侯星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