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79号原告吕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2月1日已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苏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隋嫱 百度搜索“”
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79号原告吕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2月1日已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苏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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