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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182号

孙军山与丁庆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军山,丁庆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182号原告孙军山,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丁庆宁,男,汉族,1973年3月2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山与被告丁庆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货款。

原告孙军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军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孙军山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