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182号原告孙军山,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丁庆宁,男,汉族,1973年3月2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山与被告丁庆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货款。
原告孙军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军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孙军山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