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初138号原告朱玉龙,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宁安市。委托代理人王鸿,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安市泰铧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组织机构代码证69263263-0。法定代表人祈世成,男,董事长。
原告朱玉龙与被告宁安市泰铧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玉龙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玉龙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朱玉龙负担。
审判员 秦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