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特5号申请人姬琪琪,女,200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姬珍珍,女,200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姬保卿,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二申请人祖父。被申请人唐晓春,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姬琪琪、姬珍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唐晓春失踪纠纷一案中,二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姬琪琪、姬珍珍撤回申请。
审判员 孟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永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