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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初611号

芮华妹、沈军与常州市钟楼区银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芮华妹,沈军,常州市钟楼区银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611号

原告:芮华妹。

原告:沈军。

被告:常州市钟楼区银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毛小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华妹、沈军诉被告常州市钟楼区银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芮华妹、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芮华妹、沈军负担。

审判员  赵世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陶涵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