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227号
原告:姜曼曼,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赵景春,男,1968年5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李汉春,男,1973年12月25日,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李贤凯,男,1968年6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了原告姜曼曼与被告赵景春、李汉春、李贤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江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何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