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0531号

马艳与天津市调节器电磁阀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马艳,天津市调节器电磁阀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31号原告马艳,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调节器电磁阀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向阳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与被告天津市调节器电磁阀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薛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