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10号
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丽慧。
被告:郑一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一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存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