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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859号

李秋英与陈小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秋英,陈小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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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李秋英,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南平市烟草公司职工,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陈小玉,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秋英与被执行人陈小玉民间借贷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陈小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小玉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818号民��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温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