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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169号

周喜存与连珺、梁琰敏、甘肃省静宁建筑公司第六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喜存,连珺,梁琰敏,甘肃省静宁建筑公司第六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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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周喜存与连��、梁琰敏、甘肃省静宁建筑公司第六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甘0824民初169号原告周喜存。委托代理人张永霞。被告连珺。被告梁琰敏。被告甘肃省静宁建筑公司第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宏志,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喜存诉被告连珺、梁琰敏、甘肃省静宁建筑公司第六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华亭西郊小学操场施工项目》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西郊小学操场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付款95%,剩余5%验收完付清。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35703���;赔偿催款花费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连珺、梁琰敏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连珺、梁琰敏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喜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元,退还原告周喜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秀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