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民四终字00839号

上诉人王冬与被上诉人陶文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冬,陶文夫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00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冬,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号。身份证号:2105221984********。

委托代理人:周世杰,系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文夫,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金沙江街****号1-5-2。身份证号:2101021962********。

上诉人王冬因与被上诉人陶文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三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陶文夫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审被告王冬同意陶文夫撤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陶文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陶文夫撤回起诉;

二、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三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冬承担。

审 判 长  赵 钺

代理

审判员  林晓楠

代理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淋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