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91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和平农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晓,地址舒兰市天德乡兴盛村*组。榆树和平农机有限公司与刘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晓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榆树和平农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榆树和平农机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晓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榆树和平农机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代理
审判员 :苏雨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雨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