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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424行初6号

王某甲与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强制戒毒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豫1424行初6号原告王某甲,男,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负责人宋占珂,该局局长。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不服强制戒毒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亚军

审 判 员  路 敏

人民陪审员  宋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