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620号
原告:施继伦,男,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号***室,身份证号210102198101241510
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青海路镜泊湖街。法定代表人张忠东,其他不详。
原告施继伦诉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继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霄霄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