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17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素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夏 更多数据: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17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素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