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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字第545号

王乾龙与陶四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乾龙,陶四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字第545号

原告:王乾龙,曾用名王钱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四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乾龙与被告陶四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乾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乾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乾龙负担。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玉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