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字第545号
原告:王乾龙,曾用名王钱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四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乾龙与被告陶四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乾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乾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乾龙负担。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玉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