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749号
原告:钟珊珊。
被告:蒋平。
原告钟珊珊诉被告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珊珊起诉称:蒋平因缺少周转资金,于2015年4月3日向钟珊珊借款500000元,于同年4月15日再次向钟珊珊借款200000元,合计700000元,商定于同年4月22日前全部归还。但到期后至今,经钟珊珊多次催讨,蒋平未归还。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请判令:
一、蒋平立即归还700000元;
二、蒋平支付逾期借款利息(按每月14000元共6个月合计84000元);
三、蒋平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于2016年1月26日函告本院称,蒋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被刑事拘留,且蒋平向钟珊珊借款一事有所涉及。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钟珊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吴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俞建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