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48号
申请人: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耿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蔡之顺,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企业退休职工,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6454元,公共能耗费185.2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671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6454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之顺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71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6454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仇雪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孟 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