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2150号
原告:朱杰。
被告:商丘春玲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剑。职务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诉被告商丘春玲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杰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商丘春玲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朱杰负担。
审 判 员 邝亚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童阳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