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03号原告天津市金龙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新市镇军丽园29号楼1门510号。法定代表人周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鸣冬,该公司员工。被告丁世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龙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世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金龙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龙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金龙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岳春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