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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185-1号

林洁、欧俊胜与欧俊胜、平湖市欧诺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洁,欧俊胜,平湖市欧诺制衣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85-1号

原告:林洁。

委托代理人:朱谨、陈伟。

被告:欧俊胜。

被告:平湖市欧诺制衣厂。代表人:欧俊胜,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洁与被告欧俊胜、平湖市欧诺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洁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5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雷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