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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执92号

宜昌天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昌天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天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南正街建安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当阳市锦屏大道中段39号。法定代表人张真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宜昌天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费10849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5元、申请执行费1527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253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111253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中新

审 判 员  刘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望鹏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 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