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81号原告周益斌。被告封士清。
原告周益斌诉被告封士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鸣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益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益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2元,由原告周益斌负担。
审判员 王鸣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卢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