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268号
原告:蒋某。
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会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连梗 关注微信公众号“”
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268号
原告:蒋某。
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会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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