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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268号

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268号

原告:蒋某。

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会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连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