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财保33号

李宁与黄体照、XX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怀远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宁,黄体照,XX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33号

申请人:李宁,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黄体照,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340321196904149232

被

申请人:XX花,女,199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34032119610058283申请人李宁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李宁所有的坐落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街道小岛移民新村C区锦源星河20栋204房屋一套(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二、查封李宁所有的坐落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街道小岛移民新村C区锦源星河20栋204房屋一套(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李宁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季 诚

审判员 宋家武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