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20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商河县农民,住商河县。被告侯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炳伟负担。
审判员 李思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