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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3148号

叶洪波与沈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洪波,沈富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148号

原告:叶洪波。

被告:沈富春。

原告叶洪波为与被告沈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40元,由原告叶洪波负担。

审 判 长 叶         清

人民陪审员 鲍立亮

人民陪审员官忠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叶    宇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