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148号
原告:叶洪波。
被告:沈富春。
原告叶洪波为与被告沈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40元,由原告叶洪波负担。
审 判 长 叶 清
人民陪审员 鲍立亮
人民陪审员官忠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叶 宇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