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财保1号申请人席军。被申请人淮安市京杭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席军与被申请人淮安市京杭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0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淮安市京杭物流有限公司的1500000元人民币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晓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滕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