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8财保12号

申请人钱振东与被申请人刘文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武城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振东,刘文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财保12号申请人钱振东,男,汉族,1972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刘文兴,男,1974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钱振东与被申请人刘文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在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人刘文兴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钱振东名下房产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文兴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钱振东名下房产位于公路局东。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法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佃富

审 判 员  张汉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