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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知初字第1144号

深圳市鑫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象山万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鑫恒联科技有限公司,象山万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144号

原告:深圳市鑫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黎叶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万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鑫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万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鑫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恒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鑫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代红

代理

审判员  祝 芳

人民陪审员  朱文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郑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