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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4279号

富阳豪艺家私厂与周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阳豪艺家私厂,周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4279号

原告:富阳豪艺家私厂,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村步桥。个人经营者:邵勇敢,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7********,住东阳市南市街道山联村邵陈。

委托代理人:叶玉洁、姜望远,杭州市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静。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富阳豪艺家私厂诉被告周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1日,原告富阳豪艺家私厂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阳豪艺家私厂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且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豪艺家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阳豪艺家私厂负担。

审判员  陈亚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蒋露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