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70号
原告:张秀琳,教师、住福建省宁化县城关东方花园5C601室。
被告:马金星,教师、住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10幢236号201室。
被告:上官正葵,职员、住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河滨路5幢501室。
被告:李金生,教师、住福建省清流县第三中学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琳与被告马金星、上官正葵、李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琳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金星、上官正葵、李金生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琳撤回对马金星、上官正葵、李金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为752元,由原告张秀琳负担。
审判员 江开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