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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民初70号

张秀琳与马金星、上官正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秀琳,马金星,上官正葵,李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70号

原告:张秀琳,教师、住福建省宁化县城关东方花园5C601室。

被告:马金星,教师、住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10幢236号201室。

被告:上官正葵,职员、住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河滨路5幢501室。

被告:李金生,教师、住福建省清流县第三中学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琳与被告马金星、上官正葵、李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琳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金星、上官正葵、李金生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琳撤回对马金星、上官正葵、李金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为752元,由原告张秀琳负担。

审判员  江开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