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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345号

单旭光与董洪涛、冯益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单旭光,董洪涛,冯益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345号原告单旭光。被告董洪涛。被告冯益太。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旭光与被告董洪涛、冯益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旭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旭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单旭光负担。

审 判 长  祝 武

审 判 员  颜士和

人民陪审员  王立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汪星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