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345号原告单旭光。被告董洪涛。被告冯益太。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旭光与被告董洪涛、冯益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旭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旭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单旭光负担。
审 判 长 祝 武
审 判 员 颜士和
人民陪审员 王立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汪星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