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45号
申请人:常州市天马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浦河街。法定代表人祁建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州市天马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30日进行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常州市天马工具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400051/22286944,出票日期为2015年02月1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1万元整,出票人为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天马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善祥
审判员 郑 健
审判员 朱晓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