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309号原告太仓市三江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喜,总经理。被告上海枫礼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三江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枫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三江塑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三江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三江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滕万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凌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