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17号
原告:角凤英,务农。
原告:范永辉,务农。上述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范永锋,务农,系原告角凤英长子、原告范永辉之兄。
原告:范永锋,务农。
被告:唐山金臧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济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陆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角凤英、范永辉、范永锋与被告唐山金臧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张伟独任审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角凤英、范永辉、范永锋以唐山金臧源矿业有限公司已经与其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法有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角凤英、范永辉、范永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角凤英、范永辉、范永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