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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2124号

张桂民与王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桂民,王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2124号

原告:张桂民,男,汉族,茌平县北关小学教师。

被告:王玉国,男,汉族,茌平县周楼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民与被告王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张桂民承担。

审判员  肖凤芝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