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2124号
原告:张桂民,男,汉族,茌平县北关小学教师。
被告:王玉国,男,汉族,茌平县周楼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民与被告王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张桂民承担。
审判员 肖凤芝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