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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100号

陈恩全诉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恩全,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100号

原告:陈恩全,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代理人:任丽,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炳云,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余德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恩全诉被告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恩全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恩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恩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恩全负担。

审判员  秦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