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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507号

郝凤霞与艺客凡高(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凤霞,艺客凡高(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507号原告郝凤霞,女,1952年3月3日出生。被告艺客凡高(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甲2号观音堂文化大道观07-08号。组织机构代码:5790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凤霞诉被告艺客凡高(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凤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凤霞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郝凤霞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百五十元退还原告郝凤霞。

代理

审判员  田雪姣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臧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