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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民一初字第1564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XX,解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弥民一初字第1564号原告李XX,女,生于1990年11月6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宇栋,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XX,男,生于1982年3月1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解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  陈建芸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茜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