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法商初字第1084号
原告:临朐欧泰化工有限公司,地址:临朐县辛寨镇东红南路以东卧龙村北10000米处,组织机构代码:66934824-4。
法定代表人:薛秀党,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义昌,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润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临朐县民主路南段龙韵文化城A2区6号,组织机构代码:55094702-0.
法定代表人:卜范玉,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琦新,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临朐欧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润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欧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临朐欧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海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