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陈桂英。被告唐建国。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如皋市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志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英与被告唐建国、顾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桂英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俊驹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
书记员 许笔砚 来自: